《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特别申明:本网站部分内容属于转载或来自互联网,如与原来资料不符或涉及侵权等事宜,请及时与网站编辑部联系(86798730)我们将及时处理!谢谢合作!
网站备案号:渝ICP备15005271号渝公网安备号:50010502000789
在线咨询
人才咨询
企业咨询
电话咨询
微信公众号